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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般条款 – PAPER HAZE S.A.S
I - 适用范围
本销售一般条款(CGV)适用于任何专业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向 PAPER HAZE S.A.S. 提出的订单。该公司已在蒙彼利埃商业及公司注册处(RCS)登记,注册号为 800 771 826,注册地址为法国蒙彼利埃34070号Castelle街858号。
任何订单均表示买方完全且无条件接受本销售一般条款,除非卖方书面接受例外约定。
II - 订单
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hop@jacker.fr。
不含税金额低于500欧元的订单可能被拒绝。
卖方通过发送确认信息(电子邮件、信函或任何其他方式)接受订单。
买方提出任何修改或取消,均须在下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后,订单即被视为确定且最终生效,但第五条规定的退货条件除外。
III - 交付
产品交付至订单中注明的地址。
交货期限仅供参考。除非延误超过30天且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否则延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取消订单或索赔的理由。
除非另有约定,承运人由卖方代表买方选择。
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自产品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之时起转移。
IV - 产品验收
买方有义务在交付时核查产品是否符合要求。任何关于明显瑕疵、损坏或短缺的索赔,均须在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附回执的挂号信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在该期限内未提出保留意见,产品即视为已被接受。
该接受不妨碍适用第八条针对隐蔽瑕疵规定的法定保证。
与收货相关的索赔不同于商业退货申请,后者受第五条规定约束。
V - 商品退货(专业客户)
1. 原则及事先授权
除非事先获得 PAPER HAZE S.A.S. 的书面同意,否则不接受任何商品退货。
任何退货申请均须按照 PAPER HAZE S.A.S. 传达的流程,事先获得卖方授权。
2. 退货接受条件
退货的接受严格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前提:
a) 退回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穿着、未使用的,并置于原始包装内,附有原始手提标签(吊牌);
b) 退回的产品应带有原装吸塑包装,并仔细折叠后放入其运输纸箱;
c) 产品不得来自上市已超过六(6)个月的系列;
d) 每次寄送均须附上退回商品的详细清单(货号、尺码、数量);
e) 在退货授权获得批准前,卖方有权拒绝任何退货申请,尤其是在库存过剩或转售困难的情况下。
3. 不予接收的产品
带有防盗装置、安全装置或任何类似部件,存在损坏、污渍、磨损痕迹或变质,或其状态不允许作为全新产品立即重新销售的产品,不接受退货、换货、贷项或退款;但因卖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且已在收货时得到正式确认的除外。
4. 恢复状态费用及折价
当退回商品不符合其作为全新产品立即重新销售所需的展示、包装或状态条件时(尤其是在缺少或损坏塑封、标签、吊牌、包装,或需要清洁、熨烫、蒸汽处理、重新包装、重新塑封、重新贴标、搬运及重新入库的情况下),卖方有权收取折价,以弥补恢复状态和物流处理费用。
该折价将根据退回产品的实际状态以及使其重新上市所需操作的范围确定,最高可达相关产品价值的20%。
当退回产品的状态不允许其在正常条件下重新销售时,卖方有权直接拒绝接收相关产品,且不得要求提供任何贷项、换货或退款。
5. 退货费用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退货费用(运输、保险、包装)由买方独自承担。
退回的商品由买方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6. 退货寄送证明
如对一个或多个退回包裹的寄送产生争议,买方应能够在卖方提出简单要求时提供有效的寄件证明(投递凭证、跟踪号码、承运商接收证明)。
如未提供此类证明,则视为未完成退货,且不得据此获得任何贷项、换货或退款。
7. 卖方安排退货
应买方要求,PAPER HAZE S.A.S. 可提议负责退货的物流安排。
该项服务将按一笔固定金额收费,具体金额主要根据包裹数量及其重量确定,并提前告知买方以供确认;无论退回产品最终被接受还是拒收,该费用均应支付。
8. 以收货检验结果为准
退回货物仅由 PAPER HAZE S.A.S. 在其仓库实际接收货物时进行检验。
在此过程中作出的记录(数量、参考编号、产品状态、是否符合退货条件)具有最终且不可撤销的效力,除非买方提出相反证据。
如买方申报的数量与卖方实际接收并检验的数量不一致,仅以后者为准,用于确定任何贷项、折价或拒绝接收退货的处理结果。
买方在退货发运前或发运时提供的文件、清单、交接单或信息仅具有参考性,不得优先于卖方进行的检验结果。
9. 补偿方式
在接受符合条件的退货时,卖方可自行决定根据退回产品的性质及其状态,出具商业贷项通知单、提议更换等值产品,或拒绝任何财务补偿。
VI - 价格及付款方式
价格以订购当日有效的价格为准。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发票应在开票日起30日内支付,足额支付且不享受现金折扣。
任何逾期付款将依法自动产生:
• 按法定利率1.5倍计算的罚金,
• 40欧元的固定赔偿金,用于支付催收费用。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不接受任何抵销或暂停付款。
VII - 所有权保留
根据1980年5月12日第80-335号法律和1985年1月25日第85-98号法律,已交付产品在价款本金及附加费用全部付清前仍归 PAPER HAZE S.A.S. 所有。
如到期未付款,卖方可要求收回产品,相关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
风险于交付时转移。
VIII - 担保
产品享有关于隐蔽瑕疵的法定担保(《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及以下条款)。
任何索赔必须自发现瑕疵之日起8日内通过挂号信提出。
IX - 合同解除
如发生合同违约,在催告未果后5日,合同可依法自动解除。
X - 个人数据保护
买方提供的个人数据将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行处理,仅用于商务及合同跟进。相关数据不会被转让或转售。
买方可通过发送邮件至 shop@jacker.fr,直接申请行使访问、更正或删除权。
XI - 管辖权约定 – 适用法律
如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PAPER HAZE S.A.S. 注册办公所在地辖区内的法院。
适用法律为法国法律。
XII - 语言
本销售通用条款以法语撰写。仅法语版本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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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通用条款 – PAPER HAZE S.A.S.
I – 适用范围
本销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GTC”)适用于任何专业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向 PAPER HAZE S.A.S. 提出的订单。PAPER HAZE S.A.S. 是一家在蒙彼利埃商事及公司登记处(RCS)注册的公司,注册号为 800 771 826,注册地址为法国蒙彼利埃 34070,858 rue de la Castelle。
除非卖方另行书面同意,任何订单均意味着买方完全且无条件地接受本销售通用条款。
II – 订单
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shop@jacker.fr。
任何金额低于 500 欧元(不含增值税)的订单均可被拒绝。
卖方通过发出确认函(电子邮件、信函或任何其他方式)接受订单。
买方对订单的任何修改或取消,必须在下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该期限后,订单即视为最终确定并具有约束力,但须遵守第五条规定的退货条件。
III – 交付
货物应交付至订单中注明的地址。
交付期限仅供参考。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任何延迟均不得成为取消订单或索赔损害赔偿的理由,除非延迟超过三十(30)天。
除非另有约定,承运人由卖方代表买方选择。
运输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时,风险即转移。
IV – 货物接收
买方必须在交付时检查货物是否符合要求。任何关于明显瑕疵、损坏或缺少物品的索赔,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三(3)个工作日内,以附回执的挂号信形式书面通知。
如在该期限内未提出任何索赔,则视为已接受货物。
该受理不影响第八条所规定的关于非显性瑕疵的法定保证的适用。
与交付相关的索赔独立于商业退货请求,后者受第五条规定约束。
V – 货物退回
1. 原则及事先授权
除非 PAPER HAZE S.A.S. 另行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接受任何货物退回。
任何退货请求均须事先获得卖方的书面授权,并遵循 PAPER HAZE S.A.S. 传达的流程。
2. 退货受理条件
任何退货的受理均严格以完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为前提:
a) 货物必须以全新、未穿着、未使用的状态退回,装在原包装内,并附有原始吊牌(标签);
b) 货物必须连同原装泡罩包装退回,包装应整齐折叠并放入原装运输纸箱;
c) 商品不得来自在退货请求提出前超过六(6)个月发布的系列;
d) 每批退货货件必须附有退回商品的详细清单(货号、尺码、数量);
e) 在确认退货授权之前,卖方保留拒绝任何退货请求的权利,尤其是在库存过剩或商品难以转售的情况下;
3. 不可退货商品
以下商品不接受退货、换货、开具贷项通知单或退款:
– 配有防盗装置或任何类似的安全装置;
– 存在劣化、损坏、污渍、磨损或改动;
– 其状况不允许作为全新产品立即转售。
除非缺陷归因于卖方并已在收货时如实记录,否则相关商品的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
4. 重新整理费用和折价
如果退回商品不符合可作为全新产品立即转售所需的外观、包装或状况要求(尤其是在缺少或损坏泡罩、标签、吊牌或包装,或需要进行清洁、熨烫、重新整理、重新装泡罩、重新贴标、搬运和重新入库等处理的情况下),卖方保留收取折价的权利,以弥补重新整理和物流处理费用。
该折价幅度将根据退回商品的实际状况以及为使其恢复到可转售状态所需进行的处理程度确定,最高可达相关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20%)。
如果退回商品的状况不允许其在正常条件下转售,卖方保留直接拒绝退货的权利,且无需开具贷项通知单、换货或退款。
5. 退货运输费用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退货运输费用(运输、保险、包装)全部由买方承担。
退回的商品由买方自行承担运输风险。
6. 退货寄件证明
如对一个或多个退货包裹的寄送产生任何争议,卖方提出要求时,买方须提供有效的寄件证明(交寄收据、追踪号码、承运人收货证明)。
如无法提供该证明,则视为未完成退货,且不得据此开具贷项通知单、换货或退款。
7. 卖方组织退货
应买方要求,PAPER HAZE S.A.S. 可提供组织退货物流的服务。
该服务须支付固定费用,具体费用主要根据包裹的数量和重量确定,并提前告知买方以供批准;无论退回商品最终被接受还是拒收,该费用均应支付。
8. 收货检验优先
退回的商品仅由 PAPER HAZE S.A.S. 在其仓库实际收到商品后进行检验。
在此过程中作出的认定(数量、参考编号、商品状况、是否符合退货条件)应为最终认定并具有约束力,但买方提供相反证据的除外。
如买方申报的数量与卖方实际收到并检验的数量存在差异,则在开具任何贷项通知单、适用任何折价或拒绝退货时,仅以卖方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
买方在退货发运前或发运时提供的文件、清单、交货单或信息仅具有指示性,不得优先于卖方的检验结果。
9. 结算方式
在接受符合要求的退货后,卖方可自行决定开具商业贷项通知单、提供等值商品换货,或根据退回商品的性质和状况拒绝任何财务补偿。
VI – 价格和付款条件
价格以订单日期当日的有效价格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发票应在发票日期起三十(30)天内足额支付,不享受折扣。
任何逾期付款均将自动产生:
• 按法定利率的一点五(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罚金;
• 四十(40)欧元的固定赔偿金,用于支付追偿费用。
未经事先书面协议,不接受抵销或暂停付款。
VII – 所有权保留
根据1980年5月12日第80-335号法国法律和1985年1月25日第85-98号法国法律,已交付商品在价款本金及附加费用全部付清前,始终为 PAPER HAZE S.A.S. 的专有财产。
如在到期日未付款,卖方可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收回商品。
风险于交付时转移。
VIII – 担保
商品享有关于隐蔽瑕疵的法定担保(《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及后续条款)。
任何索赔均须自发现瑕疵之日起八(8)天内通过挂号信提出。
IX – 合同解除
如发生违约,正式催告在五(5)天内未获回应的,销售合同可自动解除。
X – 个人数据保护
买方提供的个人数据将根据 GDPR 进行处理,且仅用于商业和合同跟进目的。相关数据既不会出售,也不会转让。
买方可通过联系 shop@jacker.fr 行使其访问、更正或删除权。
XI – 管辖权 – 适用法律
如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 PAPER HAZE S.A.S. 注册办公地管辖范围内的法院。
仅适用法国法律。
XII – 语言
本通用销售条款仅为方便起见以英文撰写。只有法文版本具有法律约束力。